日本商務考察 · 文件簡報

申請全貌與文件核對

香港公司派員赴日本商務考察:申請全貌與文件核對

用途: 供申請人、香港公司、日本接待方及簽證代辦人理解同一宗申請,確認角色分工、赴日活動及需要補充的資料。
分析日期: 2026 年 10 月 9 日(香港時間)。
依據: 已提供的 8 份 PDF,共 9 頁;文件編號及官方參考連結見文末。
閱讀方式:「文件明載」代表附件所作陳述,不代表已獨立核實;「推論」代表根據文件整合的解讀;「待確認」代表附件不足以判斷。

1. 這宗申請到底在做甚麼?

這套文件描述的是:香港的 EV Jewellery HK Limited(憶微珠寶香港有限公司)派出一名銷售員陳曉丹(Chen Xiaodan),於 2026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3 日赴日本,研究日本市場、會見相關業者,並評估未來業務發展及合作機會。日本的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負責接待、聯絡協調,以及有需要時的通譯/翻譯支援。活動完成後,申請人返回香港。 [D1、D2、D3、D6、D8]

最貼合現有文件的業務定位是 「前期市場考察及合作可行性評估」。文件未清楚指定是向日本銷售、向日本採購,還是建立其他合作模式,因此不能自行把其中一種方向寫成已確定事實。

申請人是陳曉丹本人;香港公司是僱主及派遣方;日本公司是接待及支援方。這套文件不是香港公司本身取得日本營業資格的申請,也沒有載明已決定在日本成立分公司、聘用日本員工或開始營運。

「香港公司去日本」在這套文件中,具體指 一名員工代表香港公司赴日。日本邀請書、保證書及行程表均填寫「其他 0 名」,沒有證據顯示另有董事或其他同事同行。[D3、D4、D8]

2. 各方角色與責任

人物/機構 文件中的角色 已載明的工作或承諾 尚未確定的部分
陳曉丹/Chen Xiaodan 簽證申請人;香港公司員工;職位為 Sales/銷售/販売・営業 到日本進行市場調查、資料收集、面談及商談;完成活動後返回香港;文件聲明不在日本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 日常職責、入職日期、薪酬、派遣授權、是否有談判或簽約權限
EV Jewellery HK Limited/憶微珠寶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僱主、派遣方;日本業務機會的評估主體 證明僱傭關係;安排此次商務出差;研究未來日本業務發展及協作可能性 現有產品、客戶及商業模式;具體赴日問題;旅費負擔;公司簽署人
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 日本接待及支援公司 安排接待;與相關單位聯絡及協調;按需要提供通譯/翻譯;11 月 24 日與申請人開會 正式邀請/保證主體;公司代表及職銜;相關產業資源;是否也是潛在交易對手
Sia Ting Chung 日本公司聯絡人;申請表所填的個人邀請人及保證人;全程聯絡人;住宿欄列名人士 為行程提供聯絡窗口;其住民票及個人課稅證明隨附 公司中的職位與授權;是以個人還是公司名義保證;與大阪住宿地點的關係
日本相關業者/關係方 預定會面對象、潛在合作方 行程提到高附加價值金屬及貴金屬相關業者、其他相關業者 公司名稱、負責人、地址、預約、具體議題全部未列明
簽證代辦人/申請中心/領事館 協助整理、受理或審查申請 根據真實身份、赴日目的及配套證明處理申請 這 8 份附件未顯示已提交、已受理或已獲批

關鍵區分: 日本公司的「接待和協調」角色,不等於已被證明是貴金屬供應商、珠寶買家或正式代理商。Sia Ting Chung 的個人收入,也不等於日本公司的營業額或資金。[D1、D2、D6、D7]

3. 香港公司是做甚麼的?這次代表甚麼利益?

3.1 文件可以支持的說法

  1. 公司名稱為 EV Jewellery HK Limited(憶微珠寶香港有限公司)。
  2. 公司信聲稱陳曉丹是其員工,職位為 Sales;申請表填寫「銷售」。
  3. 《別紙》載明,公司正考慮在日本發展「高附加價值金屬・貴金屬相關事業」。
  4. 公司希望了解日本市場環境、相關業者、商業慣例及業務發展可能性。
  5. 此次出差的商業利益歸屬於香港公司的未來業務規劃,而申請人是赴日執行調查及交流的人員。[D1、D2、D6]

3.2 文件未交代的公司全貌

「Jewellery」及「珠寶」出現在公司名稱內,但附件沒有公司業務介紹、產品目錄或交易證明。單憑名稱,不能確定公司目前實際從事甚麼業務。

以下均待確認:珠寶批發或零售、訂製飾品、貴金屬材料買賣、回收精煉、跨境貿易、品牌分銷、工廠製造,以及是否涉及培育鑽石。這些例子是釐清範圍用的選項,不能直接加入申請作為事實。

《別紙》的「高附加價值金屬・貴金屬」比「珠寶」更廣泛。代辦人需要知道:這是對公司現有珠寶業務的概括,還是準備研究一項新的材料/金屬業務?

香港公司最需要補上的商業邏輯:「我們目前做 A,所以需要了解日本的 B;這次由陳曉丹與 C 類對象討論 D,回港後用結果決定 E。」目前 A、B、C、D、E 都只有部分資訊。

3.3 香港公司應提供的解釋與授權

為使派遣角色具體可理解,香港公司宜確認並提供:

  1. 一段真實的公司簡介,包括主要產品、客戶類型及經營模式。
  2. 今次赴日要解答的具體商業問題,例如客戶需求、渠道條件或供應合作可能性。
  3. 為何由銷售員陳曉丹負責,以及她與此次考察相關的工作經驗。
  4. 誰批准出差、誰接收回港報告、誰作最終商業決定。
  5. 她是否只可收集資料和討論,還是可報價、下訂單、簽署文件。
  6. 公司是否支付全部或部分旅費;若分攤,逐項列清楚。

這些屬補強商業敘事的建議,不表示每項均是本案已確定的法定必交文件。

4. 日本公司為何參與?

《別紙》的解釋是:香港公司相關人員不熟悉日本業務環境及當地關係方,因此由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協助接待、聯絡、協調及通譯/翻譯。[D6]

這個角色合理地可以理解為 當地接待與商務協調窗口。不過,附件未證明它與貴金屬行業的具體連結。

申請表把 Sia Ting Chung 的職業/職務寫為「直播業 國際關係」,與貴金屬考察之間缺少一段說明。這並不自動構成矛盾:直播、製作或國際業務公司也可能提供跨境聯絡或市場支援。但本案需要交代它實際提供甚麼資源,不能自行推定它會安排珠寶直播銷售。[D1、D6]

較完整的說明應回答三點:

  1. 日本公司與香港公司如何認識,過去有沒有合作?
  2. 日本公司可以介紹哪些真實業者,或提供哪類市場資訊?
  3. 它此次是支援方、付費服務供應商、潛在合作方,還是同時兼具數種角色?

邀請書所寫的「ビジネス取引先」及申請表的「商業合作夥伴」表明雙方以商業關係描述彼此,但沒有合約、往來電郵或既往交易附件,不能據此斷言已有持續交易。[D1、D3]

5. 赴日之後預期發生甚麼?

5.1 文件載明的逐日安排

日期 原行程的中文解讀 代辦人仍需要知道的內容
2026/11/23(一) 香港赴日本,入境後前往住宿地點 航班編號、抵達時間、接待安排
2026/11/24(二) 與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開會 地點、出席者、協調內容
2026/11/25(三) 收集日本市場環境及商業慣例資料 哪個市場/產品、到訪地點、資料來源
2026/11/26(四) 與高附加價值金屬及貴金屬相關業者面談 對方公司、預約、產品及議題
2026/11/27(五) 與相關業者面談及市場調查 會面對象及調查地點
2026/11/28(六) 視察相關設施及商業地區 設施/地區名稱及商務關聯
2026/11/29(日) 收集市場環境資料 具體活動;是否另有私人或觀光安排
2026/11/30(一) 就未來合作可能性交換意見 與誰討論、何種合作模式
2026/12/01(二) 檢討及討論日本業務發展 參與者及待評估選項
2026/12/02(三) 整理在日期間的調查結果 整理哪些資料、如何向香港公司報告
2026/12/03(四) 前往機場,離開日本返回香港 回程航班、出境機場及時間

來源:[D8]。兩個日期均計入,為 11 個日曆日;若 11 月 23 日入住、12 月 3 日離開,通常為 10 晚,實際以航班及住宿安排為準。

5.2 地點與住宿

申請表填寫經關西國際機場入境、乘搭 Hong Kong Airlines。行程表全程列大阪市旭區高殿的同一住宿地址;住宿欄以 Sia Ting Chung 名義填寫。[D1、D8]

但文件未交代該大阪地址是私人住所、公司提供的住宿、酒店,還是其他住宿設施。也未列出每個商務活動的所在地。

因此,只能說 住宿安排以大阪為據點,不能說所有面談已確定在大阪舉行。若要往東京或埼玉,行程應如實反映交通和會面安排。

12 月 3 日離境當天仍列同一住宿地址,可能只是統一填表方式;宜寫清楚當日退房及離境,不宜解讀為當晚仍住日本。

5.3 此次考察的預期成果

文件明載的成果方向: 收集市場及業務環境資訊,評估日本業務發展及合作可能性,並整理調查結果。[D2、D6、D8]

合理建議、但尚未列為正式承諾的交付成果:

  1. 一份日本市場考察摘要:目標產品、客群、渠道及商業慣例。
  2. 一份實際接觸的業者名單及會議紀錄。
  3. 一份合作可行性比較:可能方案、條件、成本及待解決問題。
  4. 一份回港後的下一步建議,供香港公司負責人決策。

這次不一定需要達成訂單或簽約。現有文字主要描述探索與評估;它沒有承諾一定合作、一定採購或一定進入日本市場。

6. 組織、資訊與資金如何運作?

6.1 商務與決策流程

階段 文件可確認的安排 尚待確認的控制或決策
出發前 香港公司派員;日本方提供邀請及接待文件 香港誰批准出差、誰批准預算、哪些會議已落實
在日本 陳曉丹考察及面談;日本方聯絡協調 員工授權範圍;日本方是服務方還是交易方
行程末段 12 月 2 日整理調查結果 報告形式、收件人及需作的比較
返回香港 12 月 3 日回港 是否繼續合作及後續時程;最終決策者未列明

日本公司不是在文件中指示香港公司經營的母公司;附件也沒有證明兩家公司有股權、總分公司或共同控制關係。

6.2 旅費與保證責任

香港公司信沒有寫明由誰支付機票、住宿、餐飲、交通或其他費用。[D2]

《身元保証書》列出三項保證內容:滯在費、帰國旅費、法令の遵守,即在日逗留費用、回國旅費及遵守法令。但主要保證人欄位未完整填妥,因此目前不能確定實際承擔者。[D4]

有一份保證書,不等於已清楚交代所有旅費由誰支付。 應分別確認「平常實際支付旅費的主體」及「文件上作出保證的主體」,兩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但需要一致、真實的說明。

費用/責任 附件現況 應補充
往返機票 未明確列出付款方 香港公司/申請人/日本方及支付安排
住宿 有大阪地址,無付款說明 免費借住或付費;住宿提供者
餐飲及日本交通 未列付款方 負擔比例及預算
日本方協調/翻譯服務 載有服務內容,未列報酬安排 是否向香港公司收費及服務範圍
在日逗留及回國費用保證 保證書有固定承諾文字,保證主體不清 個人或公司、身份、職位及相應資料
申請人赴日活動報酬 公司信及《別紙》聲明不在日本收取報酬 是否有佣金、出場費、直播或其他額外活動;如有,另行確認適用申請途徑

7. 八份文件各自證明甚麼?

編號/文件 作用 已提供的資訊 證明力的界限/待處理
D1:application1_c2(1).pdf,2 頁 申請人的身份、旅行、僱主及在日聯絡資料 陳曉丹;銷售;香港公司;11 月 23 日至 12 月 3 日;在日個人邀請及保證人 照片、申請日期、簽名等未完成;身份及日本主體須核對
D2:EV Jewellery HK Limited - company letter.pdf,1 頁 香港僱主確認在職及出差目的 Sales;商務考察;完成後回港;不在日本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 日期仍為 [Date];簽署人、職位、聯絡人及簽署/公司印未完成;無旅費負擔說明
D3:招へい理由書(2).pdf,1 頁 日本方邀請及關係說明 日本公司、Sia Ting Chung、申請人及商業往來關係;目的引用別紙 主邀請人欄空白;申請人出生日期/年齡空白;公司及個人角色須對齊
D4:身元保証書(1).pdf,1 頁 日本方的費用及守法保證 三項保證文字;埼玉地址;公司聯絡人 保證人姓名、職業、生日、電話、關係等主欄空白;公司代表及職位不明
D5:課稅(所得)證明書(1).pdf,1 頁 Sia Ting Chung 的個人收入及課稅資料 2026 年度相當資料,反映 2025 年收入;姓名及東京地址 不是香港公司或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不是銀行結餘證明
D6:別紙(1).pdf,1 頁 詳細解釋邀請目的及背景 高附加價值金屬/貴金屬相關考察;接待、協調及翻譯支援 沒有具體產品、業者、關係起源或明確交易方向
D7:住民票(1).pdf,1 頁 Sia Ting Chung 的日本居住及在留資料 東京住所;中國籍;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期間 5 年 不證明公司職位、代表權或大阪住宿安排;未附在留卡正反面
D8:滞在予定表(2).pdf,1 頁 11 天預定活動、聯絡及住宿安排 每日活動類別;同一聯絡人及大阪住宿地址 沒有航班編號、主要面談公司及活動地址;聯絡欄只列個人

8. 日本個人證明應如何理解?

8.1 住民票

住民票載有 SIA TING CHUNG 的姓名、東京練馬區住所、中國國籍,以及「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5 年在留期間;所載到期日為 2030 年 1 月 6 日。發行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26 日。[D7]

這支持他在日本登記居住及在留身份的說明,但不能單憑它證明他仍任職於某公司、具有公司簽署權,或有權提供大阪住宿。

8.2 課稅證明

證明書以 SIA TING CHUNG 個人為對象,發行日期亦為 2026 年 8 月 26 日。它列出的主要金額為:[D5]

項目 金額(日圓) 正確解讀
2025 年薪資收入(給与収入) 3,600,000 扣除薪資所得扣除前的年度薪資收入
薪資所得/合計所得 2,440,000 所得計算結果;不能當作稅後到手收入
課稅標準額 1,484,000 用於課稅計算的基礎
課稅額合計 150,800 此證明所列稅額;不等於已繳清證明

不能把以上金額寫成日本公司的營業額,也不能據此斷言其現金或存款足夠負擔此次旅行。證明書的納稅額欄沒有列出可據以確認已繳清的金額。

9. 需要優先修正或釐清的事項

以下是文件核對結果,不是拒簽預測。

優先次序 事項 附件中的問題 建議處理
P1 旅行證件及國籍 D1 的現國籍填 HONGKONG (SAR),曾有國籍填 CHINA;D2、D3、D4 填 Chinese/中國;未提供證件資料頁 以實際證件及國籍核對。香港簽發地、居留身份和國籍須分開理解;不能由號碼推定是特區護照或 HKDI
P1 日本邀請及保證主體 D1 以 Sia 個人名義填寫;D3、D4 下方列日本公司及聯絡人,主欄未完整填妥 先確認個人或公司承擔邀請/保證,兩種角色可分開但要說明;對齊各表格
P1 香港公司信未完成 [Date]、簽署人姓名/職位/聯絡人均未填,無可見簽名及公司印 由有權人士按實情填妥、簽署,加入旅費安排
P1 旅費支付安排 香港信未列付款方,日本保證主體不清 明確列出全部或分項負擔者;按選定模式配套證明
P1 商務目的過於概括 「高附加價值金屬・貴金屬」無具體產品、交易方向及會面對象 寫清現有業務與赴日考察的關聯;加入真實對象及議題
P1 邀請書及保證書缺項 D3 主邀請人資料及申請人生日未填;D4 主保證人資料未完成 填妥相應主體、公司代表/職位及聯絡資料;不要只填聯絡人代替主體
P2 三處日本地址的角色 D1 保證人及 D7 為東京練馬;D4 為埼玉寄居町;D1 住宿及 D8 為大阪旭區 說明分別是個人住所、公司所在地或住宿;不同地址本身不一定矛盾,但不能混用
P2 行程欠具體資料 D8 缺主要面談公司、活動地址、航班編號;聯絡欄只列 Sia 按已落實程度填寫,未確認的標為洽談中;補公司及負責人資訊
P2 機場代碼 D1 寫關西國際機場 KIK 改為 KIX,並核對實際航班。[W4]
P2 年齡與文件日期 D4 寫 1993/09/15 出生、33 歲;文件日期為 2026/08/26 該日期實際為 32 歲,2026/09/15 起才 33 歲;依實際發行日期重核,不能只改日期遷就年齡
P2 表格空白項 D1 無照片、申請日期及簽名;上次赴日資料空白 如實填寫;無相關事項的欄位按適用填表要求處理
P2 公司與個人證明配套 有個人住民票及課稅證明,但未見日本公司登記/概要及在留卡 依旅行證件及費用模式確認需要的配套,避免以個人收入代替公司資料
P3 文件發行時間 D3、D4、D5、D7、D8 均為 2026/08/26 如適用 HKDI 須知,提交時需符合文件發行後 3 個月內的要求;不要只看出發日。[W1]
P3 香港地址及公司業務佐證 員工住所與公司地址相同;沒有公司登記或產品資料 同址不等於有問題;如實說明辦公形式,視需要補業務證明

地址對照,僅供角色核對:

  1. 東京:東京都練馬區豊玉北 5 丁目 18 番 9-401 號;見 D1、D5、D7,與 Sia 個人資料連結。
  2. 埼玉:埼玉縣大里郡寄居町大字西ノ入 425 番 10;見 D4,實際用途待確認。
  3. 大阪:大阪府大阪市旭區高殿 7 丁目 14-3;見 D1、D8,作為住宿地址。

10. 官方申請規則對本案的影響

以下於 2026 年 10 月 9 日查閱官方資料;先確認實際旅行證件,才可決定適用清單。

  1.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把市場調查、商談等列入短期商務;短期逗留不適用於在日本從事有收入的經營或收取報酬活動。[W1、W2]
  2. 若申請人持 HKDI:商務申請的在日欄位及行程聯絡應載日本公司與負責人資料;在職信需交代旅費及負責人親筆簽署。日本邀請機構負擔旅費時,清單另列擔保信及法人登記/公司概要。因此,本案的身份、主體及付款方需要先對齊。[W1]
  3. 領事館現行 JAPAN eVISA 頁面限觀光用途;本案既然主張商務考察,不能直接套用觀光 eVISA 流程。[W3]

其餘補件、提交形式及最新版本,應由代辦人按已確認證件查核官方清單。這份分析沒有判定完整必交清單,也沒有把額外商業佐證一律當作強制文件。

11. 供代辦人閱讀的整合說明

以下是根據附件整理的內部理解版本,不是已簽署聲明;補齊待確認資料後,才宜轉成對外申請說明。

EV Jewellery HK Limited(憶微珠寶香港有限公司)計劃評估未來在日本開展高附加價值金屬及貴金屬相關業務的可能性,因此安排其銷售員陳曉丹(Chen Xiaodan)於 2026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3 日赴日考察。

此次訪問主要包括收集日本市場及商業環境資料、與相關業者面談及商談、視察相關設施或商業地區,並就未來合作可能性交換意見。現有文件定位為探索性商務活動,尚未指定確定的採購、銷售或其他交易模式。

日本的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將提供接待、聯絡協調及按需要的通譯/翻譯支援,Sia Ting Chung 為日本方聯絡窗口。文件列申請人以大阪住宿為據點,於行程結束前整理調查結果,12 月 3 日返回香港。香港公司信及邀請補充說明均聲明申請人不在日本從事收取報酬的活動。

目前仍須確認香港公司的具體業務及產品、各場面談的公司與議題、日本方正式邀請及保證身份、旅費分攤,以及東京/埼玉/大阪三個地址的用途。現有香港公司信及日本方表格有未完成欄位,應在提交前核對及完善。

12. 待確認問題清單

問題按處理次序排列。回答應反映真實安排,不應為了與草稿一致而虛構業務或會面。

12.1 先確定申請路徑及主體

  1. 陳曉丹此次使用哪種旅行證件:香港特區護照、香港簽證身份書(HKDI)、中國護照,還是其他?證件國籍欄如何記載?
  2. 這 8 份是未提交草稿、已簽署文件的複本,還是已提交申請?是否另有未提供的最終版本?
  3. 正式邀請方是日本公司還是 Sia 個人?正式保證方是誰?
  4. 香港公司、日本公司、申請人或 Sia,誰支付機票、住宿及日常費用?是全額或分攤?
  5. 株式会社エアリープロダクション的公司代表是誰?Sia 的職位及對外邀請/保證授權是甚麼?

12.2 說清楚香港公司的商業目的

  1. 香港公司目前主要提供甚麼產品或服務?主要客戶是批發商、零售店、企業,還是消費者?
  2. 「高附加價值金屬・貴金屬」具體指甚麼產品或材料?與現有珠寶業務如何連結?
  3. 這次主要探索向日本銷售、向日本採購、分銷合作,還是尚未確定方向的市場機會?
  4. 為何需要在日本現場考察?哪些資料或接觸無法單靠網上完成?
  5. 為何派陳曉丹?她平日的銷售職責、相關經驗及語言能力是甚麼?
  6. 她可否報價、下訂單或簽約?如果只可收集資料,最終決策者是誰?
  7. 香港公司預期收到哪些成果?完成後以甚麼標準決定繼續、暫緩或放棄?

12.3 說清楚日本方與會面安排

  1. 兩家公司何時、透過誰建立聯絡?過去是否有實際合作或交易?
  2. 日本公司與貴金屬/珠寶行業的實際連結是甚麼?可安排哪些業者?
  3. 日本公司是接待協調方、付費服務方、潛在交易方,還是兼具多個角色?
  4. 11 月 24 日與日本公司在哪裡開會,誰出席,討論甚麼?
  5. 11 月 26、27 日的面談對象是誰?哪些已確認、哪些仍在聯絡?
  6. 11 月 28、29 日視察或調查甚麼地點?是否有私人/觀光活動需要如實列出?
  7. 11 月 30 日及 12 月 1 日與誰討論合作?與前面的會議有甚麼不同?
  8. 全程是否只在關西?如前往東京或埼玉,交通及住宿安排如何?

12.4 補齊費用、住宿及實際活動

  1. 大阪住宿是誰的住所或哪家住宿設施?誰提供或預訂?是否免費?
  2. 東京、埼玉及大阪三個地址分別代表個人住所、公司所在地或住宿中的哪一項?
  3. 往返航班、出入境機場及時間是否已定?
  4. 全程預算及各方負擔是多少?是否需要公司付款聲明或相應資力文件?
  5. 除考察和商談外,是否會直播、接客、加工、提供服務、收取佣金或其他報酬?如有,應另行核對活動性質及申請途徑。
  6. 誰會簽署香港公司信及日本公司文件?相關身份資料是否可核實?

13. 優先行動方案

  1. 先核對旅行證件及最終文件版本。 這決定申請路徑,也避免把草稿缺項當成最終資料。
  2. 確定三個責任:派遣、接待、付款/保證。 明確列香港批准人、日本主體及聯絡人、各項旅費承擔者。
  3. 補一段具體商業背景。 說清楚公司做甚麼、考察甚麼、與誰接觸、為甚麼需要這次旅行。
  4. 把行程落實到真實對象與地點。 優先補主要會議、視察地點、航班及住宿性質;未確認安排明確標示。
  5. 完成並對齊正式文件。 重核國籍、姓名、日期、年齡、公司名稱、地址、簽署人與費用描述;將機場代碼改為 KIX。
  6. 按適用清單補配套資料。 由代辦人核對正式要求;另可準備產品簡介、聯絡電郵或會面確認作為必要時的佐證。

14. 文件來源與官方參考

附件來源

編號 文件 本報告引用位置
D1 application1_c2(1).pdf 第 1 頁:申請人、僱主、旅行及住宿;第 2 頁:日本邀請/保證人及未完成簽署欄
D2 EV Jewellery HK Limited - company letter.pdf 第 1 頁:在職、出差目的、回港及報酬聲明;未完成簽署欄
D3 招へい理由書(2).pdf 第 1 頁:日本公司聯絡資料、邀請關係及缺項
D4 身元保証書(1).pdf 第 1 頁:保證項目、申請人生日/年齡、埼玉地址及缺項
D5 課稅(所得)證明書(1).pdf 第 1 頁:個人收入及課稅金額、東京地址、發行日期
D6 別紙(1).pdf 第 1 頁:邀請目的及接待背景
D7 住民票(1).pdf 第 1 頁:日本居住及在留資料、發行日期
D8 滞在予定表(2).pdf 第 1 頁:逐日行程、聯絡人及大阪住宿

官方參考

  1. W1: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一次有效之短期逗留簽證申請須知(持有香港簽證身份書・澳門旅行證的人士)》,頁面目前連結的 2025 年 4 月版。官方 PDF
  2. W2: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短期逗留及各旅行證件申請入口。官方頁面
  3. W3: 日本駐香港總領事館,JAPAN eVISA 申請對象及用途。官方頁面
  4. W4: Kansai Airports 官方網站,列關西國際機場為 Kansai International Airport(KIX)。機場營運方網站

分享範圍

本報告省略了證件號碼、個人編號、在留卡號碼及電話。原附件含敏感身份資料,尤其住民票上的個人編號;向一般商業合作方分享時宜使用另行遮蔽的複本。正式提交版本是否需遮蔽及如何處理,應遵從受理方要求。

本報告沒有修改原附件,亦沒有以過往對話中的公司資料補充本案事實。尚待確認的角色、付款及業務安排,須由當事方提供真實答案。